首先,在庇护(哥伦比亚/秘鲁)案(第 228 页)中,法院根据第 34 条(使用“公共国际组织”一词)驳回了国际联盟的参与请求,因为法院认为国际联盟“不能被定性为公共国际组织”。同一天,法院授权同一国际联盟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 且提交的文件 含可能有助于法院审查大会在有关西南非洲的请求中向其提出的法律问题的信息”(第 327页)——然而,国际联盟未能在时限内提交书面声明,。在随后与国际联盟的 且提交的文件 信函中,法院副书记官解释说“法院不考虑在本案中进一步诉诸贵联盟”(第 346 页)。二十年后,在纳米比亚 AO 案中,国际联盟再次寻求参与诉讼的许可,然而,它未获授权这样做。法院没有给出进一步的理由(第 672 页)。
尽管《实践指示 XII》直到几十年后才颁布
但有人可能会说,通过授权国际联盟在 AO 的背景下提 且提交的文 秘鲁电话号码库 件 交 且提交的文件 书面声明,并在同一天拒绝其参与国家间争端的请求,因为它不是公共国际组织,法院认为国际联盟类似于“国际非政府组织”——而不是政府间组织。因此,IUCN 的案件可能是第一个非纯粹的政府间组织根据第 66 条被视为国际组织并被授权参与咨询程序的案例。
结论
授权 IUCN 参与的决定完全符合法院的判例法
《规约》和内部规则与指令,代表了法院法理学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授权一个成员并非完全由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根据第 66 条参与咨询程序,法院表明,根据其在损害赔偿案中的立场,国际组织的特征更多地与 遇到的问题是他们的烘焙方法 其职能和实践有关,而不是陈旧的国际法人资格概念(其实际意义确实值得怀疑)。
尽管如此,由于缺乏一份命令来阐述法院裁决背后 我的电话号码 的法律理由,该裁决对寻求参与此案和其他咨询程序的其他组织的相关性受到了限制——尤其是国际联盟的案例确实表明此类裁决存在一定程度的武断性。反过来,可以通过更清晰的标准来缓解这种武断性,这些标准是通过合理的裁决来解释和澄清的,即什么是国际组织,什么使得它有可能根据第 66 条被授权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