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14 日,国际法院授权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参与《关于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的咨询意见》(“气候变化 AO”)的审理。与国际组织通常提出的此类请求一样,法院没有给出其决定的理由。然而,由于 IUCN 的某些特殊性,这一授权可能意味着根据《法院规约》第 66 条以及国际法,国际组织(IO)概念的扩展。
第 66 条和 IUCN 的标准
事实上,法院援引的第 66 条授权任何“法院认为或(如果法院不在开庭)院长认为可能 国际法院实践 提供有关该问题信息的国际组织”参与 AO 程序。换言之,第 66 条为非国家行为者的参与制定了两项标准:(i)行为者必须是国际组织;(ii)行为者必须能够提供与 AO 程序相关的信息。
标准的第二项要素,IUCN 很容易满足。《IUCN 章程》(该组 巴拿马电话号码库 织的组成文书)第 2 条规定,IUCN 的目标包括传播与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研究信息、编写保护声明以及采取其他适当行动促进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国际法院以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 国际法院实践 定气候变化 AO 恰好符合 IUCN 成立时要履行的职能。法院的裁决并没有就这一标准做出创新。
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将 IUCN 视为国际组织的决定是值得关注的。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IUCN 的成员资格及其组成文书的性质。
关于成员资格,IUCN 与更典型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不仅由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组成。根据其网站,IUCN 拥有 1,400 多个成员组织,其中包括国家、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土著人民组织、学术机构和商业协会。
事实上国家和政府机构成员“约占 IUCN 成员的 14%
”。IUCN 章程第 3 条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该条将成员分为四类。国家和国际 NABCO 应该采取不同的行动 组织属于 A 类,而 B、C 和 D 类分别由非政府组织、土著人民组织和附属机构组成。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规则第 69(4) 条将“公共国际组织”理解为“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但《规约》第 66 条使用的术语是“国际组织”,而《法院规则》第 69(4) 条确实将这一概念限制在“前款”范围内。因此,像 IUCN 这样的组织根据第 66 条被视为国际组织并不矛盾。
与多数国际组织不同的是,IUCN 并非依据国 我的电话号码 际文书或条约成立,正如一位评论员所指出的,IUCN 章程第 1 条明确规定,IUCN 是“根据《瑞士民法典》第 60 条成立的,是一个由政府和非政府成员组成的国际协会”。 《瑞士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了出于“政治、宗教、科学、文化、慈善、社会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协会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形,并对该组织的章程提出了某些要求。